基本事实:
年5月21日,患者冯XX因“泡沫尿3年,下肢水肿2月余”医院治疗,经诊断为“慢性肾炎综合征,酒精性肝病”。5月28日,在B超引导下行肾穿刺活检术,术后患者出现肉眼血尿,腰背部疼痛,予止血等治疗。5月30日,患者病情恶化,予输血、止血、抗休克等治疗,CTA后行经皮选择性肾动脉造影及栓塞术。7月2日,因“肝功能衰竭、消化道大出血、出血性休克”转入ICU治疗。7月6日,患者再次出现消化道大出血,经抢救无效于12时13分宣布死亡。
鉴定意见:
本例医方对肾穿刺可能出现的大出血并发症认识不足,预估不足,监测及处理措施欠及时,虽经介入栓塞等处理后休克得以纠正,但医方的上述过错与患者本身疾病进一步恶化存在相关性。患者基础疾病(系统性淀粉样变、酒精性肝硬化)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。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医方承担轻微责任。
法院判决:
法医院承担15%的赔偿责任。判决如下: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元(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元)、丧葬费为.50元、尸体冷藏费元、误工费元、医疗费元、专家会诊费及医档复印费.50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元、营养费元、护理费元、交通费元、鉴定费元共计元的15%计元,另赔偿精神抚慰金元,合计元,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。